禹政 [2006]52号
禹州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和资源税征收实施意见的
通 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局、财政局、地税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和资源税征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
和资源税征收的
实 施 意 见
市国土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48号令)和《河南省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冶金矿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工作,保证资源税按时足额征收,特制定本意见。
一、冶金矿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是全市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冶金办)负责实施。
财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48号令的要求和职责分工,配合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二)本意见所指的冶金矿产品包括:铝土矿(含高铝粘土矿)、各类耐火粘土(含研磨级粘土)、熟料、生料以及加工而成的骨料、粉料、浇注料、其他的耐火材料产品(含耐火砖)、陶瓷粘土、石英砂、高岭土等。
(三)市冶金办依法理事整顿冶金矿业秩序,打击非法采矿,规范小、散矿点,杜绝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块丢粉、采上盖下、收富拒贫与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进入郑州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交易。重点用矿户应按照省划分的供矿区域组织购买矿产品,由批发市场统五组织签订合同;一般用户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鉴证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鉴证后的合同必须报郑州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备案。
批发市场统一使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省冶金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合同文本。
所有用矿户不得违反规定到矿点购买矿产品。
(五)运输冶金矿产品(铝粘土)须持有郑州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统一印制的调运单。市冶金办要在主要矿区周围对冶金矿产品的运输进行监督检查,公安、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
(六)冶金矿产品交易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并接受郑州铝粘土批发市场的价格指导,可实行优质优价和行业最低保护价。
(七)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向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冶金矿产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予以配合。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
(八)市冶金办应积极引进和推广铝粘土矿选矿和深加工新技术,鼓励发展优质合成耐火原料和高效耐火制品,以保证冶金矿产资源增值增效。
二、冶金矿产品资源税(费)的征收管理
依据省政府48号令第六条第五款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抽调财税 、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成立税费征收联合办公室,负责全市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及资源税费征缴工作,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对冶金矿品违法经营活动和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一)凡在禹州市境内生产经营冶金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费)的纳税(费)义务人。
(二)按现行规定,冶金矿产品资源税征收标准为:铝土20元/吨,各类耐火粘土、陶瓷粘土、石英砂、高岭土3元/吨;费用征收标准为:市场交易费3元/吨;资源补偿费2元/吨。其它相关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资源税(费)的征缴程序:纳税(费)义务人凭合法手续在当月25日前申报下月矿石预计销售(采购量),冶金办根据其申报数开具税费预缴通知单,纳税(费)义务人根据预缴通知单到税费收联合办公室预交各种税费。冶金办凭借税费预缴凭证发放调运单。纳税(费)义务人预缴的税费在月末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多退少补。
(四)逾期不申报纳税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减征或免征冶金矿产品资源税的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漏缴、不缴、不缴冶金矿产品资源税或有其他偷税行为的,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征收联合办公室办公经费及工作人员生活补助由市财务承担,超额完成任务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冶金矿产品资源税应及时入库,具体入库办法由财政局、地税局和冶金办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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